因加班而引發的勞動糾紛數不勝數
但是,在以下這些情況下,這班你不想加也得加,因為那是合法的!
趙某是某國家級高新技術公司的司機。
某次,公司為了接待外賓,
臨時安排趙某下班后去接待,但是趙某卻以家中有事為由,拒絕了公司。
公司主管說明了情況緊急后,趙某仍不同意加班,后公司以趙某不接受公司安排,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開除了趙某。
趙某隨后申請了勞動仲裁。
但是,仲裁委和法院都沒有支持趙某的請求。
本案的焦點就是:公司讓打工人加班,打工人能不能拒絕?
分兩種情況:
一、一般情況下不行
員工的工作時間是固定的,沒有義務為公司加班。
公司要員工加班,需和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不可以強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緊急情況下可以
緊急情況下公司是可以安排員工加班,且員工無法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加班后一定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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