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公司以女員工與案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但員工手冊未具體明確解釋不正當男女關系含義,認定不正當男女關系亦無合同和法律依據,員工不認可該理由,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員工存在所謂不正當男女關系,案外人的婚姻狀況不能證明員工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公司應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基本案情】
董某(女,1989年10月出生)于2015年3月23日入職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雙方于2016年4月1日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期限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董某崗位為市場專員。
2016年6月21日,X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通知書載明董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決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正式解除與董某的正式勞動關系。
X公司自2016年7月起停止為董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董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860元?!赌晨萍紗T工手冊》第二章第六條小卡大忌載明:3.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以上任何一條,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即刻給予無償解聘處理。
董某2016年6月24日與曹某登記結婚,于2016年8月16日生育一女曹某某。
董某向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包仲裁字【2017】20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X公司支付董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7580元。
【裁判要點】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463號】一審認為,X公司以董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但員工手冊未具體明確解釋不正當男女關系含義,認定不正當男女關系亦無合同和法律依據,董某不認可該理由,X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董某存在所謂不正當男女關系,董某提供的結婚證及出生證明能證明董某2016年6月24日與曹某登記結婚,于2016年8月16日生育女兒曹某某,X公司2016年6月21日向董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未提供證據證明董某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X公司一審申請調取曹某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間婚姻狀況的證據,因曹某非本案當事人,曹某的婚姻狀況不能證明董某存在X公司所述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故不予準許,X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董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X公司應支付董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7580元(5860元/月×1.5個月×2倍)。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董某與X公司建立了合法勞動關系,董某的勞動者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X公司在董某懷孕期間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婦女權益,一審判令X公司向董某支付違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X公司上訴以董某在崗期間與已婚男同事發生戀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主張不予支持賠償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索引】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終3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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