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公司主張自員工入職之日起,每月工資均有扣除2元納入公司互助金賬戶,員工一直未提出異議,且該互助金制度在員工手冊、公司宣傳欄中均有體現,故公司無需返還。法院認為,扣減勞動者工資作為互助金客觀上減少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具有約定或者法定事由,扣減勞動者工資作為互助金并非工會的法定權力,用人單位應獲得勞動者本人明確同意,不應以默示推斷勞動者同意,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扣取獲得員工同意;且公司設立互助基金,沒有根據基金管理辦法向有關部門審批備案,也未單獨列賬,而是將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賬戶管理,故,公司扣減員工工資作為互助金沒有約定及法定扣減事由,應予以返還。
員工在勞動仲裁時當庭以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視為此時解除,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32926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深圳市某電池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向資某支付工資差額合計210元、經濟補償金40480元。
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裁判要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根據X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二審爭議焦點為:一、X公司是否應支付資某工資差額210元;二、X公司是否應支付資某經濟補償金40480元;三、X公司是否應支付資某律師費3300元。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X公司主張自資某入職之日起,每月工資均有扣除2元納入公司互助金賬戶,資某一直未提出異議,且該互助金制度在員工手冊、公司宣傳欄中均有體現,故X公司無需返還。
本院認為,扣減勞動者工資作為互助金客觀上減少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具有約定或者法定事由,扣減勞動者工資作為互助金并非工會的法定權力,用人單位應獲得勞動者本人明確同意,不應以默示推斷勞動者同意,本案X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扣取獲得資某同意;
其次,X公司設立互助基金,沒有根據基金管理辦法向有關部門審批備案,也未單獨列賬,而是將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賬戶管理,故一審法院認定X公司扣減資某工資作為互助金沒有約定及法定扣減事由并無不當,X公司應予以返還。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如前所述,X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資某有權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
資某在2020年的1月9日勞動仲裁時當庭以X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知X公司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該通知此時到達X公司,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視為此時解除。故,資某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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