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職場事情真不少,有些公司在裁員,打工人被公司設下的“迷魂陣”迷的暈頭轉向,稀里糊涂的就離了職,通過以下幾個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實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No.01
案情回顧
小李是一名打工人,在公司已經兩年了,最近剛生完小孩,公司把她從辦公室調到外省市的分公司從事會計工作。
六個月后,公司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與小李的勞動合同。
小李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機構支持了小李的請求,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小李的各項損失。
檢察官說法
對于無過失性辭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針對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必須具有上述三種法定情況,同時要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辭退勞動者。在無過失性辭退中,用人單位必須舉證勞動者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且不能違反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No.02
案情回顧
小趙是一名程序員,公司有一天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還在一個小時之內取消了他的各項權限,并且還以背景調查和離職證明為手段威脅他簽字自愿離職。
小趙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并得到支持,后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小趙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依法補償小趙的各項補償和損失。
檢察官說法
對于經濟性裁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第二款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雖然允許在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裁員,但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經濟性裁員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除此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上述三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的方式,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所謂N,在無過失性辭退的情況下,為N+1。其中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醒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省錢,誘導打工人“自愿”離職,這樣的話打工人就不能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因此,打工人要擦亮眼睛,學好用好勞動合同法,用法律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捍衛自己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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