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在員工與同事發生沖突時,不應絕對認定沖突雙方的勞動者均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結合沖突的起因、沖突的經過和行為的后果來綜合認定。沖突的起因并非是員工主動挑起事端,也并非是員工先動手,員工被打后對同事進行反擊,員工并不存在過錯,此種情形下并不能認定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5年7月20日入職廣州某制冷空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
X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余某發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內容載明:“X公司員工余某……因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8月9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于2019年8月9日當日辦理完交接手續,雙方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爭議?!庇嗄炒_認于當天收到了該證明。
視頻顯示,2019年7月28日上午10:26分許,在X公司車間門口,余某路過時,廖某從后面大力推搡余某的脖子將其推至門外,然后用手中的鐵棍敲打了余某的頭部,致余某頭部出血,余某也抓住廖某的衣領還擊,雙方遂扭打在一起,隨后兩人被趕來的同事勸阻分開。余某報警后,公安機關對廖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廖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元。
為查明案情,一審法院依職權到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秀全派出所調取了涉案的筆錄等材料,并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公安機關對廖某的詢問筆錄中記載:“問:你為何要打余某?答:因為余某平時都對我指手畫腳,總是說我的不是,老是在背后說我偷東西,我氣頭一上就趁他走過我身邊時推他,由于我怕打不過他,于是就用手上的鐵棍打他了。問:余某有無還手打你?答:我推了他一下后,他就抓住我的衣領跟我拉扯”。
余某對解雇決定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穗勞人仲案〔2019〕754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X公司一次性支付余某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2535.79元。X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裁判要點】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4民初3221號】一審認為,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問題。
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是廖某無故動手推打余某引發了雙方的肢體沖突。
勞動者之間發生肢體沖突,不應簡單地將雙方的行為一律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判斷勞動者在此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具體分析勞動者的過錯及其行為后果。
本案中,并非余某主動挑起事端,也并非余某先動手打人,余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擊屬于合理反應,余某作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嚴重過錯。綜上,一審法院認為X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向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52535.79元(5837.31元/月×4.5個月×2)。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X公司是否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在余某與廖某發生沖突時,不應絕對認定沖突雙方的勞動者均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結合沖突的起因、沖突的經過和行為的后果來綜合認定。
根據廖某在公安機關所作詢問筆錄,廖某陳述“我在X公司上班時余某老是對我指手畫腳,總是說我不是。于是我就趁他經過我身旁時就用手推他……因為他年輕,我覺得我徒手搞不過他,而且我當時工作的時候手上有一根鐵棍……于是我就拿著手上的那根鐵棍打了余某的頭部一下”,由此可見,本案的起因并非是余某主動挑起事端,也并非是余某先動手,余某被打后對廖某進行反擊,余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過錯,此種情形下并不能認定余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一審法院認定X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X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例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22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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