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陳是A公司的一名老員工
在A公司工作了將近30年
憑借多年的工作經驗
博得了一個不錯的崗位——部門經理
并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自以為拿到了“鐵飯碗”的老陳
一段時間過后,卻被開除了
這是咋回事?
一起來看看具體情況
基本案情
老陳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的這幾年時間里,對本職工作、公司運營、各項會議等愈發地不上心,甚至多次因私事遲到早退、虛假打卡。A公司認為老陳身為公司高層主管,此等行為屢教不改,已嚴重破壞了公司規章制度,并給其他職工帶來極大不良示范,遂向老陳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老陳收到該通知書后
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
向當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
仲裁結果為:A公司支付老陳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21750元、2019年帶薪年休假工資3766元,并支付相關律師費4488元。
A公司對仲裁結果并不認同
表示已支付了帶薪年休假工資
且認為公司是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無須支付賠償金、律師費
遂將老陳起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
關于賠償金情況
多年來,老陳在公司除了上班打卡、下班打卡外,沒有從事本職工作、嚴重怠忽職守,經常性因私人事務未經請假就外出。
對此,A公司提交了系列監控視頻與截圖,證據顯示老陳多次在崗期間外出,下班前回來打卡。
老陳對監控視頻和截圖予以認可,稱其在上述時間段均有向公司請假,無法提交證據是因證據由A公司保管。
A公司對老陳的說法予以否認,稱老陳上述時間段外出沒有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老陳在下班時間之前回到公司打卡,公司是直到后來才發現其經常無故離崗的。
法院認為,老陳上班時間多次長時間離開公司,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屬于無故脫崗,老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A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于未休年休假情況
老陳、A公司均確認老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數為7天。A公司主張2019年11月工資條中“預留”一欄1950元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因被告當月上班天數較少,超出1400元部分的已支付工資均為未休年休假工資。
經查明,已支付的工資未標明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資,且老陳每月應發工資中均包含1950元這一項,所以A公司所述已支付老陳未休年休假工資,法院不予采信。
老陳對于仲裁裁決的未休年休假工資3766元予以認可,該金額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公司應予支付。
關于律師費情況
根據法院支持相應訴請數額比例,A公司應支付老陳律師費50元。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老陳未休年休假工資3766元;
二、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老陳律師費50元;
三、A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1750元;
四、駁回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勤勉工作是勞動者基本的職業道德,其中包括按時出勤。本案中,老陳無任何正當事由,長期虛假打卡,有違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操守,是一種極不誠信的行為。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老陳要求獲得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并不等于“鐵飯碗”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在此提醒
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請拿起法律武器
我們將為你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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