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公司因辦公場所退租而允許員工在家辦公,且員工的主要工作內容系通過網絡進行線上辦公,在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員工在吉林家中辦公期間需要在深圳進行線下工作的情況下,在何處辦公并未對工作造成實質不利影響。
公司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亦未通知要求員工必須返崗,即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理及合法性,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基本案情】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21578號】一審判決:深圳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810.96元。
【裁判要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
雙方確認系因X公司辦公場所退租而允許王某在家辦公,且王某的主要工作內容系通過網絡進行線上辦公,在沒有充分證據顯示王某在吉林家中辦公期間需要在深圳進行線下工作的情況下,在何處辦公并未對工作造成實質不利影響。
X公司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亦未通知要求王某必須返崗,即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理及合法性,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30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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