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從書寫習慣來說,一般文字內容均系從左至右書寫形成,因此,在《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一欄內,“個人原因”字跡書寫時間較大可能早于“解雇!”字跡的書寫時間,員工存在事后添加“解雇”二字的可能性。
公司管理規范對辭職提出的解釋是因員工個人原因發起的離職。依照詞匯常理和邏輯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習慣規范,本案《員工離職申請表》記載的以“個人原因”提起辭職、離職申請的,可理解為系何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廣東某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提交的離職流程錄屏和線上離職流程截圖記載,何某向X公司提起離職申請,系統記錄的提交申請時間系2020年3月11日12:56:50。系統上附有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圖片文件內容顯示,何某在離職原因一欄左側填寫“個人原因”,除此之外無其他內容。
而根據何某向一審法院郵寄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復印件記載,何某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個人原因。解雇!”。
對比X公司、何某分別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何某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中的離職原因一欄多了“解雇”二字。
另,X公司、何某分別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都注明了此表單作為員工線上離職流程的補充文件,線上離職流程為:登陸個人erp-流程中心-流程申請-人事流程-離職流程,審批結束之日到人力資源部簽離職單視為離職辦理完畢。
根據X公司提交的《京東集團員工手冊》記載,離職方式有辭職、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辭職是指因員工個人原因發起的離職。
2020年7月10日,佛山市南海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佛南勞人仲案字[2020]209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認為《離職申請表》中同時存在“個人原因”和“解雇”字眼,不能排除X公司要求何某離職的可能,因此,裁決X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0000元。
【裁判要點】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2民初9145號】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案涉勞動合同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以及X公司應否向何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認定問題。
X公司、何某分別提交了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內容不一致的《員工離職申請表》,擬證明各自的訴辯主張成立。對此,一審法院評析如下:
首先,X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和何某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中所載內容,包括何某在離職原因一欄中填寫“個人原因”的筆跡、位置,都完全相同,均在欄內相同的靠左位置;兩份表格唯一不同之處在于,何某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一欄中,“個人原因”筆跡位置右側多了“解雇!”字跡。
其次,X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系其公司內部管理系統內所附的電子圖片(照片),何某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是復印件,雙方均未向一審法院提交紙質《員工離職申請表》原件。根據兩份《員工離職申請表》的外觀和內容,雙方爭議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較大可能是同一張紙質原件。從書寫習慣來說,一般文字內容均系從左至右書寫形成,因此,在《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一欄內,“個人原因”字跡書寫時間較大可能早于“解雇!”字跡的書寫時間,何某存在事后添加“解雇”二字的可能性。
再次,故該重合內容可予以確認。而對于X公司、何某有爭議的“解雇”二字,一審法院認為,何某應該清楚知悉X公司對其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中書寫的“解雇”二字持有爭議,但何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X公司曾經向其發出解雇通知的事實,亦未對“解雇”的事由經過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故此,一審法院難以認定何某主張的因遭X公司“解雇”而申請離職的事實。而且,X公司提交的、僅載有“個人原因”字跡的《員工離職申請表》,有公司管理系統上的離職流程錄屏和線上離職流程截圖佐證。因此,結合上述分析認定,一審法院采信X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并認定何某僅系以“個人原因”向X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X公司提交的《京東集團員工手冊》作為公司的管理規范,對辭職提出的解釋是因員工個人原因發起的離職。依照詞匯常理和邏輯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習慣規范,本案《員工離職申請表》記載的以“個人原因”提起辭職、離職申請的,可理解為系何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X公司無須向何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0000元。
另,何某雖然在答辯意見中提到X公司有欺騙行為和找理由辭退何某的情形,但其并未能舉證予以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一審法院對何某的前述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X公司是否應向何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結合X公司提交的離職流程錄屏和線上離職流程截圖記載,可以認定何某在離職前向X公司提交了《員工離職申請書》。
一審法院通過對比X公司與何某分別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的外觀和內容,并結合何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X公司曾經向其發出過解雇通知的事實,經綜合分析比較后,采信X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符合邏輯,并無不當。
何某對于《員工離職申請表》上載明的“個人原因”系其本人書寫無異議,故根據《員工離職申請表》上記載的“個人原因”的事實,并結合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一般習慣規范,可以認定本案系何某因個人原因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的認定,理由闡述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確認。何某主張其系被X公司“無理由解雇”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故對何某要求X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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