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 情
李某在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工作,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3月,李某打掃衛生時不慎被機器皮帶絆倒,造成腿部受傷,傷后被同事送往醫院治療, 5月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公司對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至今沒有履行完程序。因為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全部是李某自己承擔的,所以出院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但公司卻說行政復議還沒結束,工傷還不一定由公司負責,拒絕支付醫療費用。
那么公司的說法對嗎?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02
分 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也就是說,只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即使公司對此決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在此期間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應該照付。
同時
由于公司沒有為李某
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所以本案中公司應當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的工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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